欧盟 CBAM 与不锈钢垫圈:进口商必知要点(2026)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进入正式的、具有财务约束力的实施阶段。如果你是从欧盟以外地区进口不锈钢垫圈的欧盟经销商、OEM 买家或采购经理,或许已经在思考:CBAM 是否适用于我们采购的紧固件,供应商需要提供哪些数据?本指南给出一份审慎、基于事实的解答——包括那些仍悬而未决的部分。
核心要点:CBAM 是欧盟的进口机制——义务落在欧盟进口商身上,而非非欧盟制造商。但欧盟进口商需要从供应商处获取内含排放数据,这正是该法规与你的供应链关系息息相关的原因。
1. CBAM 是什么
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依据欧盟法规 2023/956 引入——对进口至欧盟的部分高碳密集型商品中内含的温室气体排放征收碳价。其目的是防止「碳泄漏」:即受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约束的欧盟制造商,可能被来自碳定价制度较宽松国家的进口商品所削弱竞争力的风险。实质上,CBAM 将一项与欧盟生产商在 ETS 下所需缴纳相当的碳成本,延伸适用于进口商品。
CBAM不是工厂认证、ISO 标准或产品批准——它是欧盟进口商必须遵守的一项监管性进口义务。非欧盟制造商无法获得所谓的「CBAM 认证」;该机制的设计是通过欧盟进口商来运作,由其向欧盟海关当局负责。
CBAM 最初涵盖的行业为: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及氢气。
2. CBAM 时间表:从申报到缴费
| 阶段 | 时间范围 | 对欧盟进口商的义务 |
|---|---|---|
| 过渡期(仅申报) | 2023 年 10 月 1 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按季度申报涵盖货物的内含排放量——无需购买 CBAM 证书。进口商须申报,但无需承担碳费用。 |
| 正式期(全面义务)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 欧盟进口商必须注册为获授权的 CBAM 申报人,提交涵盖内含排放量的年度 CBAM 申报,并购买及缴销与其进口货物内含碳量成比例的 CBAM 证书。财务负担自此开始适用。 |
| Omnibus 简化方案 | 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 | 引入了 50 吨累计净重的最低豁免门槛,使绝大多数小型欧盟进口商免于 CBAM 义务,同时仍覆盖大部分内含排放量。详见第 4 节。 |
注:CBAM 规则仍在持续演变。欧盟委员会已发布相关实施法规与指引;进口商应关注官方 CBAM 登记系统,并就其具体情况咨询海关或监管顾问以获取最新信息。
3. 不锈钢垫圈(CN 7318)是否在征收范围内?
是的。这是垫圈买家最先问到的问题,而答案已不再是有条件的。
不锈钢垫圈归类于 CN 7318——组合关税分类目录中关于铁或钢制螺钉、螺栓、螺母、方头螺栓、螺孔钩、铆钉、开口销、垫圈(含弹簧垫圈)及类似制品的税则号。该税则号已列入 CBAM 附件一,即《(欧盟)2023/956 号条例》的附件一。
已纳入征收范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承担财务义务。 对于 CN 7318 项下紧固件等 CBAM 涵盖货物,欧盟进口商必须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的全部货物的内含排放持有并缴销 CBAM 证书。垫圈无需附件一再作进一步修订——该义务已经生效。
哪些内容发生了变化,哪些没有变化
有两件容易混淆的事情:
- CN 7318 紧固件——已列入附件一,在过渡期内已进行申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承担财务责任。这一点没有任何悬而未决之处。
- 拟将 CBAM 扩展至约 180 个其他下游产品类别的提案——由欧盟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拟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尚待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该提案涉及的是其他货物;它并不决定垫圈是否被覆盖,因为垫圈本身已经在覆盖范围内。
另外两个容易让进口商产生误解的点
- 自 2026 年起,只计算直接排放。间接(与电力相关)排放曾在过渡期内申报,但在正式期针对钢铁类货物的计算中已被排除。
- 紧固件本身的制造工序不在系统边界之内。计入的是钢铁前体——生铁或废钢,以及方坯生产环节——的内含碳。欧盟委员会已确认这一点;但边界的某些具体细节,例如线材预处理环节,仍是行业代表持续沟通的议题。
请就您自己的税则号,向海关顾问或通过欧盟委员会官方 CBAM 门户网站核实最新情况——相关规则仍在细化中,本文所述内容截至 2026 年 9 月 10 日为准。
4. 50 吨最低豁免门槛——大多数中小型进口商可豁免
Omnibus 简化方案(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引入的最重大实际变化之一,是基于累计净重的最低豁免门槛。规则如下:
- 每公历年向欧盟进口 50 吨或以下 CBAM 涵盖货物(所有涵盖 CN 编码的累计净重)的欧盟进口商,免于CBAM 申报及证书缴销义务。
- 如果进口商超过50 吨门槛,其当年全部 CBAM 涵盖进口货物均纳入征收范围——而不仅是超出门槛的部分。该门槛是二元判定:低于门槛即全部豁免,高于门槛即全部纳入。
- 氢气与电力不计入该最低豁免门槛。
- 欧盟委员会估计,该豁免覆盖约 90% 的欧盟进口商(按数量计),同时仍捕获约 99% 的内含排放量——因为被豁免的进口商整体进口量较小。
对欧盟垫圈及紧固件买家而言,这项豁免具有实际意义。一家每年进口数万箱 M8 平垫圈的经销商或 OEM 买家,其垫圈净重仍可能远低于 50 公吨——1 公吨为 1,000 千克,而 50 公吨不锈钢垫圈的体量相当可观。但是,整合多种钢制产品线的买家,或以极大批量进口垫圈的买家,应仔细核算其全部涵盖货物的进口总吨位,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豁免适用。
5. 谁申报、谁缴费:进口商与供应商的分工
| 义务 | 欧盟进口商(获授权 CBAM 申报人) | 非欧盟制造商(如 HUIHUI) |
|---|---|---|
| 注册为 CBAM 申报人 | 是——进口涵盖货物前必须完成 | 否——无需直接进行 CBAM 注册 |
| 提交年度 CBAM 申报 | 是——涵盖所有超过最低豁免门槛的进口货物的内含排放量 | 否 |
| 购买及缴销 CBAM 证书 | 是——与申报的内含排放量成比例 | 否——碳成本由进口商承担 |
| 提供内含排放数据 | 必须为申报获取该数据 | 是——制造商必须提供进口商所需的产品/设施排放信息 |
| 提供材质文件(材质证明书、材质追溯) | 可留存备查 | 是——材质证明书及材质等级记录,既支持 CBAM 数据,也支持整体供应链合规 |
实际结果是:CBAM 的财务与监管负担完全落在欧盟进口商身上。非欧盟制造商没有直接的 CBAM 缴费义务。但由于进口商的申报必须基于货物的实际内含排放数据,而该数据源自生产设施,因此一条合规的供应链需要制造商能够提供这些数据。如果欧盟进口商无法从供应商处获得可信的内含排放数据,可能被迫采用欧盟委员会设定的默认值——这些默认值通常设定得较为保守偏高,可能导致实际证书成本高于实际排放量所应对应的水平。
6. 应向供应商索取哪些数据
如果您的 CBAM 涵盖进口量超过 50 吨最低豁免门槛,CBAM 申报要求提供特定格式的内含排放数据。在联系不锈钢垫圈供应商时,请索取以下内容:
生产工艺路线文件
钢材是通过电弧炉(EAF)使用回收废钢生产,还是通过高炉/转炉(BOF)使用原生矿石生产。这一区别是内含碳计算的基础:EAF 工艺路线钢材——这也是不锈钢的主流生产方式——通常内含碳足迹显著低于 BOF 工艺路线钢材,因为 EAF 主要依赖电力而非焦煤。但实际数值取决于生产地所用电网的碳排放强度。
内含排放或产品碳足迹数据
产品层面或设施层面的内含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每吨产品的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涵盖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以及在适用情况下的电力消耗间接排放。如果制造商拥有经第三方核证的产品碳足迹(PCF)或生命周期评估(LCA),该文件优于未经核证的自我声明。CBAM 所需的确切计算方法学在相关欧盟实施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请确保所获数据符合这些要求。
材质可追溯记录
EN 10204 3.1 材质证明书(MTC),追溯每批交货至具体的钢材熔炼批次,包括材质等级、化学成分及生产记录。虽然材质证明书本身并非 CBAM 数据的直接输入项,但它建立了支持 CBAM 数据可信度及整体进口合规所需的、有据可查的材料追溯链。关于材质证明书应包含哪些内容,请参阅我们相关的EN 10204 3.1 指南。
7. HUIHUI 如何协助欧盟客户应对 CBAM
HUIHUI 在嘉兴紧固件产业集群按 DIN 与 ASME 标准生产 304、316 及 316L 不锈钢垫圈。我们的 ISO 9001:2015 质量体系覆盖从进料卷料到最终出货的全程文件化、可追溯生产。在 CBAM 相关文件方面,我们可提供以下内容及索取方式:
- EN 10204 3.1 材质证明书——针对 304、316 及 316L 订单,追溯熔炼批号、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请在询价或下单阶段提出。
- 材质等级与熔炼批次追溯——将交付垫圈与卷料熔炼批次及材质证明书相关联的生产与进料检验记录。
- 生产工艺路线信息——根据我们材料供应商所能提供的信息,说明原材料所采用的炼钢工艺路线(EAF 与 BOF)。
- 内含排放/产品碳足迹数据——按需配合提供进口商 CBAM 申报所需的内含排放信息,形式符合欧盟实施法规要求。随着 CBAM 向下游产品延伸,这是供应链文件标准正在积极发展的领域。
关于不锈钢与内含碳排放的说明:不锈钢通常通过 EAF 工艺路线使用回收原料生产,相较原生高炉钢材,内含碳数值可能更低。我们在此无法给出具体数值——实际内含碳数值取决于具体钢厂及所用电网碳排放强度的实测数据——但这一工艺路线上的优势值得与供应商探讨,并纳入您的 CBAM 分析中。
常见问题
2026 年不锈钢垫圈(CN 7318)是否已经需要缴纳 CBAM 费用?
是的。垫圈归类于 CN 7318,该编码已列入《(欧盟)2023/956 号条例》CBAM 附件一,欧盟进口商必须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货物的内含排放持有并缴销 CBAM 证书。垫圈无需附件一再作进一步修订。欧盟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提出的另一项独立提案拟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将 CBAM 扩展至约 180 个下游品类,但该提案涉及的是其他货物,并不改变紧固件当前的适用状态。自 2026 年起,只计算直接排放,年度净重低于 50 吨门槛的进口货物则仍不在 CBAM 范围之内。
CBAM 申报与缴费责任在欧盟进口商还是中国制造商?
责任在欧盟进口商。根据 CBAM 规定,必须是获授权的 CBAM 申报人——即位于欧盟境内、进口该货物的实体——负责注册、提交年度 CBAM 申报,并购买及缴销 CBAM 证书,以覆盖其进口货物的内含排放量。非欧盟制造商(如 HUIHUI)没有直接的 CBAM 义务。但是,进口商需要该货物的内含排放数据才能完成申报——而这些数据必须来自制造商。因此,尽管财务与监管责任在于欧盟进口商,但供应商仍承担着实际的数据提供责任。
50 吨最低豁免门槛是什么?是否影响大多数垫圈进口商?
CBAM 最低豁免门槛(通过 Omnibus 简化方案引入,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规定:每年向欧盟进口的 CBAM 涵盖货物(累计净重)在 50 吨或以下的进口商,免于 CBAM 申报与缴费义务。该门槛按进口商所有 CBAM 涵盖货物的总量计算,而非仅针对某一种产品。如果进口商超过 50 吨门槛,其当年全部 CBAM 涵盖进口货物都将纳入征收范围,而不仅是超出部分。欧盟委员会估计,该豁免将使约 90% 的欧盟进口商(按数量计)免于该义务,同时仍覆盖约 99% 的总内含排放量。许多中小型垫圈与紧固件买家的进口量会低于该门槛,但年进口量较大的大型经销商或 OEM 买家可能不会——他们应仔细核算其涵盖货物的进口总吨位。
为 CBAM 目的,我应向垫圈供应商索取哪些内含排放数据?
CBAM 申报要求提供进口货物的内含(或内涵)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每吨产品的二氧化碳当量(tCO2e)表示。为获取这些数据,欧盟进口商应向供应商索取:(1)产品层面或设施层面的内含排放数据,涵盖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以及在适用情况下的间接电力排放;(2)生产工艺路线的文件——对不锈钢而言,即原料是通过电弧炉(EAF)使用回收废钢生产,还是通过高炉/转炉(BOF)使用原生矿石生产,因为这一区别对内含碳数值影响显著;(3)如有的话,任何经第三方核证的产品碳足迹(PCF)或生命周期评估(LCA)数据。CBAM 内含排放计算所需的确切格式与方法学,由欧盟相关实施法规规定——请参照这些要求,或咨询 CBAM 顾问,以确保所获数据符合申报所需的格式。
不锈钢的内含碳排放通常低于普通碳钢吗?
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工艺路线,而非钢材种类本身。通过电弧炉(EAF)生产的不锈钢——由于废钢是合适的原料,这也是不锈钢常用的工艺路线——每吨内含碳排放可能显著低于通过高炉/转炉(BF-BOF)路线生产的钢材,因为 EAF 主要以电力而非焦煤作为能源。然而,实际的内含碳数值因工厂设施、所用电网的碳排放强度,以及回收废钢的使用比例而异。这些都是必须从具体生产商获取的实测数据,而非可以假定的数值。HUIHUI 可以提供其原材料的生产工艺路线信息,并可按需配合提供 CBAM 申报所需的相关文件数据。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面向采购与贸易专业人士的一般背景资料,不构成法律、海关或监管建议。CBAM 规则、实施法规及涵盖货物清单(附件一)可能随时变化,本文所述内容为撰写之时的最新情况,您阅读本文时可能已经过时。进口商在做出合规决策前,应向合格的海关顾问、CBAM 咨询机构或本国主管当局核实最新要求。
需要 CBAM 或贸易合规相关的文件支持?
无论您需要 EN 10204 3.1 材质证明书、生产工艺路线信息,还是 CBAM 申报所需的内含排放数据,请在询价时注明您的文件需求,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
邮箱:[email protected] · WhatsApp:+86 153 5662 8355